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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5 18:10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 坡地管理:54 筆

41. 100.05.20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67條第1項後段但書「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係指依土地管制相關法令認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 行政規則
42. 100.05.20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
43. 100.04.21 於山坡地興建農舍、集村農舍及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等,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五款開發建築用地行為 行政規則
44. 100.03.31 有關水土保持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
45. 100.03.25 已解編之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本會具有主動劃定「山坡地」範圍之權責。 行政規則
46. 100.03.17 有關水土保持法相關子法規及函釋所稱「路基寬度」,係指路基之有效寬度,包含路面及路肩寬度(不含道路邊溝及上、下邊坡) 行政規則
47. 100.01.06 桃園縣準用水土保持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行政規則
48. 099.04.19 山坡地跨越野溪之簡易橋樑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改善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49. 098.10.09 原查定為宜林地之超限利用山坡地,依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領得造林獎勵金者,經合法變更為宜農牧用地,如切結願意繼續造林者,仍得依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核發造林獎勵金。 解釋函令
50. 098.01.15 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農授水保字第0921842098號令 解釋函令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