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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解編之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本會具有主動劃定「山坡地」範圍之權責。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100186146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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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規定,已解編之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
及保安林地,本會具有主動劃定山坡地範圍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