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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山坡地興建農舍、集村農舍及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等,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五款開發建築用地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01861422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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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山坡地興建農舍、集村農舍及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之農
業設施等,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五款開發建築用地行為
,自即日生效。
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農林字第○九一○一六七六三七號函、九十五年
八月十四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五一八四三七○一號函及九十七年五月二十
一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五○八九三號函等三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