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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跨越野溪之簡易橋樑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改善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水保治字第0991884600號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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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一、為改善山坡地跨越野溪之簡易橋梁及箱涵等構造物通洪斷面瓶頸,爰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配合辦理野溪治理工程,工程執行機關得邀請各相關權責機關,對於
    簡易橋梁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處,共同協商解決,並依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進行水文調查分析,以作為改善之參考依據。

三、跨越土石流潛勢溪流之既有簡易橋梁及箱涵等通洪斷面瓶頸,宜優先
    考量改善,日後新建者,亦應考量設計足夠之土石流通洪斷面。

四、各執行機關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除考量土石流狀況,尚需考量地
    方均衡性及人文區域特性,作為簡易橋梁及箱涵等通洪斷面瓶頸改善
    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簡易橋梁及箱涵等通洪斷面瓶頸改善規劃設計原則:
(一)考量土石流之水路、流向,作為新建簡易橋梁及箱涵選址之參考。
(二)跨越土石流潛勢溪流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計算土石流流量。
(三)洪水及土石流流量大之野溪,宜考量施設長跨徑橋梁,儘量減少橋
      墩數量。
(四)於溪床有沖刷之虞之野溪施設者,宜考量加深橋台、橋墩基礎深度
      或設置固床工保護。


六、對於河川與簡易橋梁及箱涵銜接界面問題,可透過跨部會之既有協商
    機制辦理,以期有效解決問題,並減少通洪斷面瓶頸現象之發生。

七、為有效管控簡易橋梁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改善工程,辦理時應填寫自
    主檢查表(如附表),並納入工程預算書內審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