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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水土保持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100186142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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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水土保持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或其實施未依本法相關規定者,應
依本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指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本會九十三年四
月八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三一八四二三○○號公告規定,於九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依本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者,如有開發、
經營或使用行為,即屬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擅自開發,主管機關應依
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如其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仍有
繼續之必要,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送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