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案
件,有關後續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程序如下:
一、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條規定,限期違規之竊占經營人、使用人,依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該違規之竊占經營人或使用人
,於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前,應先徵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同意
。
二、違規之竊占經營人或使用人未能徵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同意
,於其土地上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者,或該違規之竊占經營人或使用人
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經繼續限期改
正而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且已欠缺改正之期待性
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條規定,限期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