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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67條第1項後段但書「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係指依土地管制相關法令認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100186176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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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但書「依規定得為建築
使用之土地」,係指依土地管制相關法令認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自即
日生效。

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五二○八○號函,自即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