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桃園縣準用本會主管水土保持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水土保持法
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