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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準用水土保持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724號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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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會主管水土保持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表  桃園縣準用本會主管水土保持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水土保持法

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