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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 - 動植物防檢疫目 49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41. 105.09.10 廢/停解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指定「輸出植物來源苗圃資料表」為申請輸出植物檢疫應檢附之文件) 行政規則
42. 104.04.24 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 實質法規
43. 104.01.23 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實質法規
44. 101.10.15 自101年2月4日起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實質法規
45. 099.04.15 農藥委託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命令
46. 099.04.15 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命令
47. 098.10.30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命令
48. 098.05.26 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 命令
49. 096.08.24 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