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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委託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0991484446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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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田間試驗費,包括藥效試驗費、藥害試驗費及殘留量測定費。


第 3 條
藥效試驗費,每一試驗區收費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飛機空中施藥超過一
次者,每一試驗區增加一次施藥加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4 條
前條所列收費標準,以一種成品農藥、一種防治對象、二種施用量為準;
每增加一種施用量或增效處理,加收該項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


第 5 條
藥害試驗費,每一試驗區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 6 條
殘留量測定採一次分析者,收費新臺幣五萬元。
殘留量測定採多次分析者,收費如下:
一、米穀類:新臺幣十萬元。
二、蔬菜類:新臺幣十萬元。
三、茶葉: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水果類:新臺幣十萬元。但果肉與果皮分別測定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
未列入前項之作物種類者,按新臺幣十萬元收費。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