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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0991484441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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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驗農藥有效成分含量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以化學方法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微生物製劑以生物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三千元。
三、引誘劑、忌避劑及其他成品農業以生物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
    三千元。



第 2-1 條
檢驗農藥規格訂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含量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限量標準為一%以下者,每種成分新台幣七千元。
二、限量標準達一%或以上者,每種成分新台幣二千八百元。
同一檢驗方法可同時檢驗多種成分時,其收費標準,按限量標準最低之成
分計算。



第 3 條
檢驗農藥懸浮率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一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二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三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檢驗前項懸浮率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懸浮率檢驗收費減
半。



第 4 條
檢驗農藥自動分散性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檢驗前項自動分散性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自動分散性檢
驗收費減半。



第 5 條
農藥耐熱試驗,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前項耐熱試驗,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耐熱試驗收費減半。



第 6 條
微生物製劑之微生物鑑別試驗,每件樣品收費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第 7 條
檢驗農藥其他項目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比重:新臺幣六百元。
二、乳化安定性:新臺幣六百元。
三、乾篩試驗:新臺幣八百元。
四、濕篩試驗:新臺幣八百元。
五、起泡試驗:新臺幣六百元。
六、水濕性:新臺幣六百元。
七、溶解性或崩解性:新臺幣六百元。
八、耐冷試驗:新臺幣六百元。
九、黏度:新臺幣八百元。
一○、沸點範圍: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一一、未磺化值:新臺幣二千元。
一二、總酸價: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一三、硫酸鹽灰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