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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101年2月4日起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11475273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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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二月四日起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
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