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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 - 動植物防檢疫目:49 筆

1. 106.05.03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命令
2. 098.05.26 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 命令
3. 096.08.24 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命令
4. 111.05.06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命令
5. 098.10.30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命令
6. 099.04.15 農藥委託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命令
7. 099.04.15 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命令
8. 101.10.15 自101年2月4日起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實質法規
9. 106.04.27 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實質法規
10. 109.09.21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