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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秋行軍蟲通報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三字第1121488968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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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掌握防治秋
   行軍蟲關鍵時期,鼓勵民眾於發現秋行軍蟲蹤跡時即時通報,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通報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八日至六月二十一日止。


三、民眾發現秋行軍蟲後,應以本局指定之方式通報,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通報人姓名、聯繫電話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發現秋行軍蟲之詳細地點(包括縣市、鄉鎮及定位座標)。
(三)秋行軍蟲清晰圖像檔案。
(四)植株受害狀圖像檔案。


四、本局將民眾通報之資料傳送專家進行形態鑑定,經確認為秋行軍蟲後
  ,由本局派員現場勘查,確認植株為秋行軍蟲自然入侵危害者,由本
  局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五、同一地區有二人以上分別通報者,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通報者;如無
  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但同一地區不得重複發給。
  前項同一地區指自通報地點調查有秋行軍蟲連續發生所劃定之管制區
  域。


六、本局應自現場勘查並確認植株為秋行軍蟲危害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獎
  勵金;如發現有不實或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應追回已領之獎勵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