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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三字第1121489772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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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建立植物
    種苗疫病蟲害驗證制度,以防止疫病蟲害藉由種苗散佈蔓延,輔導生
    產者提昇種苗及其產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查:指針對指定地點之植物、植物產品、設施、設備及生產流程
      等,所為之目測觀察。
(二)檢定:指針對指定之疫病蟲害所為之辨別性偵測。
(三)驗證:指針對受檢種苗核發證明書,以證明其符合本要點及各類植
      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作業須知相關規定。
(四)繁殖圃:指繁殖或培育植物種苗之場所。


三、得申請驗證之種苗,其植物種類、執行機關、繁殖圃設置與操作管理
    、疫病蟲害檢定種類、檢查程序與方法、驗證標準與有效期限、收費
    種類與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防檢局依植物種類另訂作業須知予
    以規範並公告之。


四、為推動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業務,防檢局得依各類植物種苗,委託
    有關機關執行申請案之受理、檢查、檢定及發證等事宜。受委託機關
    應指派經防檢局訓練合格領有證明之檢查員辦理檢查。


五、自願依本要點規定接受種苗疫病蟲害驗證之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
    繳交有關費用,向防檢局委託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六、防檢局設置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
    以協助種苗驗證業務之推動,提供必要之諮詢,並擬訂改進措施。
(一)輔導小組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防檢局派員兼任;另置委員八至
      十人,由防檢局聘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
(二)輔導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為無給職,惟得依相
      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三)輔導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與會。


七、經檢查並檢定符合規定之種苗,由受理機關核發疫病蟲害檢定證明書
    。


八、領有種苗疫病蟲害檢定證明書之申請者,於種苗驗證有效期限內應接
    受執行機關之追蹤考核,若有拒絕接受或將證明書使用於未經申請驗
    證種苗等情形,防檢局得責由受理機關逕行廢止其證明書並公告周知
    ,並針對該項種苗不予受理其六個月內之申請案及中止其進行中之受
    理案。


九、防檢局得於每年十二月間受理各類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示範生產場
    年度評選申請,通過者由防檢局核發證明。申請資格另訂於各類植物
    種苗驗證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