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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處理走私動物及其產品查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二字第1121482550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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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落實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以保障我國畜牧生產安全
    ,維護動物及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範圍:依據「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第二點第 (一) 款或
    第四點規定,經沒入之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自防疫處理、提領、押運至
    銷燬處理作業過程。


三、成員之組成及任務:由本局動物檢疫組、政風室 (或轄區分局政風室
    ) 及轄區分局動物檢疫課派員組成查核小組。小組成員依處理走私動
    物及其產品銷燬作業流程 (附件一) ,對沒入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自防
    疫處理、提領、押運至銷燬處理作業過程實地查核。


四、行前配備:受命執行人員應備車輛 (由本局或轄區分局派公務車輛)
    、員工識別證、數位相釋 (或攝影機) 、查核作業紀錄表及行動電話
    保持暢通。


五、查核時機:視案情需要或緝獲走私動物及其產品數量龍大時,採機動
    性查核,每年至少查核二次為原則。


六、查核地點:
 (一) 緝獲走私動物及其產品現場。
 (二) 押運沒入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行經之路線。
 (三) 銷燬之場所 (或化製場) 。


七、查核項目:查核小組成員執行查核時,依據處理走私動物及其產品查
    核紀錄表 (附件二) 之查核要點逐項查核。
 (一) 緝獲走私動物及其產品現場,是否確實依規定拍照、取樣送檢 (活
      動物) 、消毒、密封、設圍籬、立標語等相關防疫安全措施。
 (二) 緝私單位緝獲走私動物及其產品移交清單、提領收據或相關照片是
      否符合規定。
 (三) 監燬人員是否隨車押運、該運輸車輛是否直接安全運達指定銷燬場
      所 (或化製場) ,必要時查核簽封是否完整。
 (四) 走私動物及其產品進入銷燬場所 (或化製場) 作業時,是否先行消
      毒過磅,監燬人員是否依規定拍照、錄影及銷燬 (或化製) 處理時
      監督取樣送檢。
 (五) 銷燬場所 (或化製場) 是否依規定填寫「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銷
      燬單」及填具切結書。


八、查核處置:
 (一) 查核小組應當場填報「處理走私動物及其產品查核紀錄表」 (附件
      二) ,並請相關人員簽名。
 (二) 查核小組依據查核結果簽陳局長,對參與處理走私動物及其產品之
      人員,績效優良者,建議函請相關機關給予獎勵,有缺失者,函請
      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