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 |
095.01.13 |
地方政府辦理主管漁港填築新生地登錄標準作業流程圖 |
行政規則 |
| 42. |
093.05.14 |
遊艇停泊漁港申報須知 |
行政規則 |
| 43. |
090.12.31 |
漁港港區油駁船加油安全及污染防治規範 |
行政規則 |
| 44. |
114.11.06 |
廢/停按「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所指收費類目及費率區分為「海上遊樂船舶」、「交通船」、「工作船」、「其他船舶」、「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經營者」等項,對於尚未領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新建造船舶,倘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而臨時停泊漁港時,該船舶所有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漁港管理機關申請依本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其他船舶」費率基準計收管理費。 |
行政規則 |
| 45. |
114.06.02 |
廢/停自即日起,遊艇得申請停泊於高雄市鼓山及旗津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碧砂港區)、新竹市新竹漁港、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縣將軍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臺東縣新港及金樽漁港、澎湖縣七美及吉貝等十一個漁港。有關遊艇停泊漁港之申報聯繫、漁港泊區容許停泊數、漁港管理費費率及收費單位等資料詳如附表。 |
行政規則 |
| 46. |
114.06.02 |
廢/停修正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農授漁字〇九二一三四一一三一號令有關遊艇停泊漁港之申報聯繫、漁港泊區容許停泊數、漁港管理費費率及收費單位等資料附表。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