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利漁港管理 (代管) 機關辦理
遊艇停泊漁港申請作業事宜,特訂定本申報須知。
二、開放供遊艇停泊之漁港,以本會指定之漁港為限,並僅供遊艇進出泊
靠,不得作為遊艇之註冊地。
三、遊艇申請停泊於漁港,應於進入漁港前,以電話或無線通訊由當地漁
業通訊電臺轉海巡單位確認有無遊艇泊位,經通知有泊位後,始可進
入漁港,並應於進港時填寫「遊艇停泊漁港申請表」;海巡單位通知
無泊位後,如強行進入,由海巡單位通知漁港管理 (代管) 機關依漁
港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遊艇進入漁港後,應停泊於指定之泊區,並遵守漁港法相關規定。
五、遊艇應於離港時或離港後十五日內至漁港管理 (代管) 機關指定之單
位繳交漁港管理費,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
執行處執行之。
六、遊艇停泊漁港申請表如附件一、流程圖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