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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停泊漁港申報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31341760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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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利漁港管理 (代管) 機關辦理
    遊艇停泊漁港申請作業事宜,特訂定本申報須知。


二、開放供遊艇停泊之漁港,以本會指定之漁港為限,並僅供遊艇進出泊
    靠,不得作為遊艇之註冊地。


三、遊艇申請停泊於漁港,應於進入漁港前,以電話或無線通訊由當地漁
    業通訊電臺轉海巡單位確認有無遊艇泊位,經通知有泊位後,始可進
    入漁港,並應於進港時填寫「遊艇停泊漁港申請表」;海巡單位通知
    無泊位後,如強行進入,由海巡單位通知漁港管理 (代管) 機關依漁
    港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遊艇進入漁港後,應停泊於指定之泊區,並遵守漁港法相關規定。


五、遊艇應於離港時或離港後十五日內至漁港管理 (代管) 機關指定之單
    位繳交漁港管理費,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
    執行處執行之。


六、遊艇停泊漁港申請表如附件一、流程圖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