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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遊艇停泊漁港申報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41566261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件一遊艇停泊漁港申請書.DOC
附件二遊艇申請停泊漁港之流程圖.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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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134112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
2.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313417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 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 114156626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