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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自即日起,遊艇得申請停泊於高雄市鼓山及旗津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碧砂港區)、新竹市新竹漁港、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縣將軍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臺東縣新港及金樽漁港、澎湖縣七美及吉貝等十一個漁港。有關遊艇停泊漁港之申報聯繫、漁港泊區容許停泊數、漁港管理費費率及收費單位等資料詳如附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41563696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全文檔案:
921128遊艇停泊漁港申報聯繫、漁港泊區容許停泊數及相關資料一覽表.pdf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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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自即日起,遊艇得申請停泊於高雄市鼓山及旗津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碧砂港區)、新竹市新竹漁港、臺南市安
平漁港、臺南縣將軍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臺東縣新港及金樽漁港、澎湖縣七美及吉貝等十一個漁港。有關遊艇停
泊漁港之申報 聯繫、漁港泊區容許停泊數、漁港管理費費率及收費單位等資料詳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