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船舶非經核准,不得進入安平漁港深水泊區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0131086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主旨:各類船舶非經核准,不得進入安平漁港深水泊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於安平漁港深水泊區辦理遊艇泊區工程,基於維護漁港安全,
    各類船舶非經核准,不得進入安平漁港深水泊區,且獲准進港泊靠
    船舶,應依臺南市政府指定位置泊靠。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