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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 - 動物防疫 83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51. 107.06.27 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實質法規
52. 107.05.28 孔雀綠(Malachite green)為動物用禁藥,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但專供飼養於水族缸(箱)內觀賞魚疾病治療使用者,不在此限。 實質法規
53. 107.02.08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命令
54. 107.01.03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實質法規
55. 106.09.29 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 實質法規
56. 106.05.31 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生禽流感案例處置流程 行政規則
57. 106.03.10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止,禁止花蓮縣水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 實質法規
58. 106.02.16 禁止輸送家禽及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 實質法規
59. 106.02.13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花蓮縣陸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 實質法規
60. 106.02.07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花蓮縣水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