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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生禽流感案例處置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61471696號函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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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為因應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現疑患或罹
  患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爰訂定本處置流程供各單位
  依循,俾利辦理相關防疫作為,以即時完成病原清除及降低病原擴散
  風險,避免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傳播。


二、家禽(批發)市場發現疑患、罹患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
  例追蹤及處置:
(一)家禽(批發)市場之處置:
  1.發現疑似案例時,市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監督確認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依「動物傳染病防
   治條例」第 29 條規定停止該市場營業淨空 8 小時以上,必要時
   得以延長。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始
   得恢復市場交易。
  2.確診為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家禽(批發)市
   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家禽理貨場半徑 3 公里內家禽場臨床
   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
  3.自家禽(批發)市場採樣,且採樣時家禽健康情形良好,相關檢體
   續經確診家禽流行性感冒陽性,市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監督確認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9 條規定停止該市場營業淨空 8 小時
   以上,必要時得以延長。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須再進行全場區消
   毒 1 次,始得恢復市場交易。
(二)來源場追蹤及處置
  1.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採樣執行機關或動物防疫機
   關查明確認來源場,並即時提供相關完整資料至來源場所在地動物
   防疫機關即時回溯進行防疫處理。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溯陽性檢體來源場,為鑑定病因對其
   管制及採檢。
  3.確認來源場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
   關執行來源場半徑 3 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
      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三、家禽理貨場發現疑患、罹患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追蹤
  及處置:
(一)家禽理貨場之處置:
  1.發現疑似案例時,家禽理貨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
   關監督確認場主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淨空 8 小時以
   上;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場主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始得
   恢復集貨交易。
  2.確診為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家禽理貨場所在
   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家禽理貨場半徑 3 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
   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3.自理貨場採樣,且採樣時家禽健康情形良好,相關檢體續經確診家
   禽流行性感冒陽性,家禽理貨場於交易結束後,由所在地動物防疫
   機關監督確認場主完成全場區之清潔及消毒工作,並淨空 8 小時
   以上;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場主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始
   得恢復集貨交易。
(二)來源場追蹤及處置:
  1.由家禽理貨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追蹤調查確切貨主及來源場資料
   ,並將來源詳細資料送請來源場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回溯追蹤及
   採檢。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溯追蹤來源場,為鑑定病因對其管制
   及採檢。
  3.確認來源場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
   關執行來源場半徑 1 公里內家禽場採檢、3 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
   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四、屠宰場發現疑患、罹患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追蹤及處
    置:
(一)屠宰場之處置:
    1.對於疑似案例之通報,應有典型臨床症狀、剖檢病變、發病率達百
   分之十以上或有疑似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異常死亡,並啟動採樣調查
   動作。
  2.屠宰衛生檢查發現疑似案例時,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到場
   進行防疫指示及開立屠宰場家禽疑患或可能感染家禽流行性感冒處
   置通知書,指揮監督稽留屠體內臟之搬運與存放,並由屠宰衛生檢
   查獸醫師協助監督確認屠宰場對場區進行完整清潔及消毒,始得再
   引入家禽屠宰。於屠宰作業結束後,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協助監
   督確認屠宰場區完成全面且完整清潔及消毒措施,並淨空場區至少
   8 小時。另於動物重新進場前,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
  3.確認屠宰場送檢者為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
   防疫機關到場進行防疫指示及開立屠宰場家禽疑患或可能感染家禽
   流行性感冒處置通知書,指揮監督稽留屠體內臟之清運及送化製等
   處置作業,稽留屠體內臟存放地點及搬運時所經之處亦應監督確認
   完成清潔及消毒措施,始可再引入屠體內臟,並針對屠宰場半徑 3
   公里內家禽場進行臨床訪視及流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
   ,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
  4.自屠宰場採樣,且採樣時家禽健康情形良好,相關檢體續經確診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陽性,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協助監督
   確認屠宰場對場區進行完整清潔及消毒,始得再引入家禽屠宰。於
   屠宰作業結束後,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協助監督確認屠宰場區完
   成全面且完整清潔及消毒措施,並淨空場區至少 8 小時。另於動
   物重新進場前,須再進行全場區消毒 1 次。
(二)來源場追蹤及處置:
  1.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查明及提供確切貨主及來源場資料至屠宰場所
   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疫情回溯追蹤調查相關事宜。
  2.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溯追蹤來源場,為鑑定病因對其管制
   及採檢。
  3.確認來源場為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後,由來源場所
   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來源場半徑 3 公里內家禽場臨床訪視及流
   行病學調查,若為疑似或確定案例,依規定進行防疫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