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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7147184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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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修正「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第七點(如附件),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


二、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依本措施實施運輸車輛及
  裝載箱籠之清洗及消毒。


三、本措施適用範圍為家畜及家禽(以下簡稱動物)之動物運輸人員、車
  輛及其裝載箱籠。


四、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執行清洗消毒,應依下列安全防護及執行規定辦理
  :
(一)清洗消毒作業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如下:
  1.消毒作業人員應戴口罩、帽子,穿長袖衣服或防護衣。
  2.調配消毒劑時應戴手套,並應攪拌均勻。
  3.噴灑消毒劑時,嚴禁抽菸、飲酒。
  4.消毒完成後,未經漱口或洗手,不可飲食。
  5.每天執行消毒工作完畢後,應沐浴更衣。
(二)執行清洗消毒作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1.消毒物體表面有糞便、飼料、墊料、羽毛、蜘蛛網、污泥或油脂等
   有機物或分泌物者,消毒前應先清洗乾淨,避免將消毒劑去活化或
   包覆病原,而降低消毒劑效力。
  2.消毒劑與病原應有充分作用時間,足以將有害病原微生物完全殺滅
   或不活化。
  3.有軟水者,應優先以軟水稀釋消毒劑。
  4.清洗作業應使用清水及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並優先使用溫水
   。但以鹵素類消毒劑消毒時,以常溫為之即可。
  5.消毒應依病原種類、消毒劑種類及標籤仿單要求有效倍數及酸鹼(
   pH)值稀釋或配製,並維持有效作用濃度,當日配製,當日使用。


五、動物運輸車輛於進入及駛離飼養場(含隔離檢疫場)前,與駛離理貨
  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及港、站前,應依下列步
  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一)由內而外分為駕駛人、駕駛室及外部車體等三部分進行清洗、消毒
   。
(二)外部車體,包括其載運平台、車輛輪框、輪胎及擋泥板等處,應先
   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及其
   他有機物。
(三)外部車體完成清潔後,應以消毒液均勻噴灑消毒並作用一段時間。
   載運平台及車輪消毒時應使消毒液充分接觸平台全部面積及輪胎胎
   皮;完成清潔消毒作業,應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四)駕駛室內地板應維持清潔,腳踏墊應移出車外刷洗清潔並消毒,消
   毒時,應使消毒液充分接觸整個腳踏墊,並靜置一段時間,乾燥後
   供後續使用。
(五)駕駛人之工作鞋(如雨鞋)及手部應清潔並消毒。


六、裝載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時,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一)清洗前清出裝載箱籠內之雜物。
(二)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及
   其他有機物,乾硬頑垢應打濕經適當時間軟化後再沖洗。對於無法
   沖洗之頑垢需採浸泡或刷洗,以利有效進行消毒。
(三)清洗後之裝載箱籠於乾燥後,噴灑消毒液充分與裝載箱籠各面及角
   落接觸。
(四)清洗及消毒後之裝載箱籠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五)裝載國外輸入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後應儘速清洗消毒、燒燬或
   掩埋。


七、動物運輸業者應以一式三聯之「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
  錄表」(格式如附表,以下簡稱紀錄表),記錄當日車輛及裝載箱籠
  清洗消毒之執行情形,並由駕駛人確認後簽名。
  前項紀錄表,駕駛人應交由下列各款所定業者收執:
(一)第一聯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並保存一年,以供動物防疫或相
   關稽查人員查核。
(二)第二聯、第三聯交由當日動物運輸車輛卸載動物之理貨場、家禽市
   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業者依序分別收執一聯。但僅於一
   處卸載動物者,第二聯、第三聯均交由該處業者收執。
(三)當日動物運輸車輛卸載動物之場所超過二處者,得以影印第一聯方
   式交由第三處以上之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
   場業者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