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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 - 動物防疫:82 筆

31. 106.02.07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花蓮縣水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並自即日生效。 實質法規
32. 109.09.07 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動物用禁藥 實質法規
33. 106.09.29 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 實質法規
34. 107.05.28 孔雀綠(Malachite green)為動物用禁藥,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但專供飼養於水族缸(箱)內觀賞魚疾病治療使用者,不在此限。 實質法規
35. 101.10.15 自101年10月15日起至102年10月14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及其例外情形。 實質法規
36. 102.10.15 自102年10月15日至103年10月14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實質法規
37. 103.10.15 自103年10月15日起至104年1月14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實質法規
38. 104.03.06 自104年2月27日起至105年2月26日止,全國食用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始得運出養禽場 實質法規
39. 095.12.05 自95年12月5日起至96年12月4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及其例外情形 實質法規
40. 096.12.05 自96年12月5日起至97年12月4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及其例外情形。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