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二十一日止
,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
、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
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一百十一年三月九日農防字第一一一一四七○八二一號公告「金
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二十一日止,不適用於金
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加工產品經本會風險評估通過之生產業者及產品名單(如附件),仍
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