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1. |
101.06.21 |
公告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
實質法規 |
12. |
102.06.28 |
公告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
實質法規 |
13. |
099.06.28 |
公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
實質法規 |
14. |
103.06.26 |
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
實質法規 |
15. |
105.06.28 |
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實質法規 |
16. |
104.06.24 |
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實質法規 |
17. |
113.10.30 |
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 |
實質法規 |
18. |
109.06.05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 |
實質法規 |
19. |
113.12.18 |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
實質法規 |
20. |
111.10.07 |
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 |
實質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