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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 - 動植物防檢疫目:49 筆

21. 104.01.23 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實質法規
22. 111.07.07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實質法規
23. 110.10.22 番茄潛旋蛾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 實質法規
24. 110.05.11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實質法規
25. 108.05.30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26. 108.04.17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生效。 實質法規
27. 112.07.20 廢/停處理走私動物及其產品查核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
28. 106.05.08 廢/停文心蘭種苗病毒驗證作業須知 行政規則
29. 112.07.03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秋行軍蟲通報獎勵要點 行政規則
30. 111.11.15 廢/停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