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
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
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
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
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以下簡稱本措施)前經本會於一百零八年五月
二十四日以農防字第一○八一四七一六一三號公告。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規有「已執行完畢,
或因情事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之情形者,廢止之。本措施係
因中國大陸海漂至金門地區海岸豬隻屍體,經檢驗發現非洲豬瘟病毒
核酸陽性,茲因漂流豬屍發現地點周邊三公里豬場,經金門縣政府派
員訪視,豬隻健康情形良好,採集檢體送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非
洲豬瘟病毒核酸結果均為陰性,佐以本措施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
日公告已達七日,金門地區養豬場均無異常發生,已足以管控本病之
引入風險,爰廢止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