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9147215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
     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
     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
  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
  島及其他離島」(以下簡稱本措施)前經本會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
  以農防字第一○九一四七一八二二號公告。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法規同一事項已定有新
  法規,並公布發行者,廢止之。茲因本措施內容本會已納入一百零九
  年九月二十一日農防字第一○九一四七二一五二號公告修正「金門地
  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予以規範,爰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廢止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