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
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
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
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
島及其他離島」(以下簡稱本措施)前經本會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
以農防字第一○九一四七一八二二號公告。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法規同一事項已定有新
法規,並公布發行者,廢止之。茲因本措施內容本會已納入一百零九
年九月二十一日農防字第一○九一四七二一五二號公告修正「金門地
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予以規範,爰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廢止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