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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二字第1081480819F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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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輸入雛
    禽指定隔離檢疫間各項檢疫作業,確保防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場所,自國外輸入之雛禽,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隔離檢疫。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事先將預定輸入雛禽日期、種類、數量向本局
      申請同意輸入,並在雛禽輸入時,檢具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向
      輸入港口或機場本局檢疫單位申報檢疫。
(二)雛禽運抵港口或機場時應由動物檢疫人員臨檢,查對申請書及有關
      證件並對雛禽作健康檢查,發現斃死禽應檢出檢疫後焚化(消毒)
      處理,製作臨檢紀錄,經臨檢合格後准予自行隔離者,應予裝箱鉛
      封後,送達指定隔離檢疫場所當地本局轄區分局接辦留檢工作。
(三)本局轄區分局於雛禽進入指定隔離檢疫場所當時派檢疫人員到達留
      檢場啟封,查對有關證件,安置雛禽於隔離檢疫場所留檢,原使用
      包裝容器應集中焚燬處理。
(四)指定隔離檢疫期間,本局轄區分局檢疫人員得駐場或隨時臨場查驗
      外,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專任防疫技術員應逐日將雛禽健康狀態作成
      紀錄,如發現有雛禽大量死亡或疫病徵兆者,應即通報本局轄區分
      局派員前往依檢疫規定迅速處理,以防疫病蔓延。
(五)隔離留檢期滿,本局轄區分局檢疫人員應前往執行雛禽作最後檢疫
      。並查對雛禽隔離檢疫紀錄與健康情況,合於健康放行者,即將該
      隔離紀錄通報本局港口或機場檢疫單位發證結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港口或機場檢疫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或押
    送至本局所屬之家禽隔離檢疫場執行留檢:
(一)本局港口或機場動物檢疫人員查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及報驗申請書
      之記載,與輸入雛禽種類、特徵、數量(每一○○隻中多四隻預為
      死禽之補償禽者除外)不符合者
(二)臨檢發現雛禽大量死亡或有傳播疫病之虞者。
(三)本局轄區分局檢疫人員於雛禽進場前,發現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已不
      符本局「畜牧場申請認可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場所設置登記及管
      理要點」者。
(四)未經本局認可登記或經本局取銷登記之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場所
      輸入雛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