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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指定「輸中國大陸蓮霧供果園資料表」為申請輸出植物檢疫應檢附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防檢四字第1091494932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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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為確保輸出中國大
陸蓮霧鮮果實之品質及執行有害生物之防疫作業,指定「輸中國大陸蓮霧
供果園資料表」(如附件)為申請輸出檢疫應檢附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局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防檢四字第一○三一四九三五九六A 號令,並
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