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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 - 動物防疫:89 筆

51. 108.01.03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止,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實質法規
52. 107.12.28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臺灣本島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實質法規
53. 107.09.07 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實質法規
54. 107.07.10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實質法規
55. 107.06.27 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實質法規
56. 107.05.28 孔雀綠(Malachite green)為動物用禁藥,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但專供飼養於水族缸(箱)內觀賞魚疾病治療使用者,不在此限。 實質法規
57. 107.02.08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命令
58. 107.01.03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實質法規
59. 106.09.29 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 實質法規
60. 106.05.31 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生禽流感案例處置流程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