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7.06.13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英 |
法律 |
2. |
100.06.17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 |
命令 |
3. |
100.06.17 |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
命令 |
4. |
109.12.01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
命令 |
5. |
095.10.30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命令 |
6. |
113.10.14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命令 |
7. |
113.01.15 |
本部審查一百十三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一百十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
實質法規 |
8. |
113.12.10 |
本部審查一百十四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一百十二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
實質法規 |
9. |
110.01.08 |
本會審查一百十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一百零八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
實質法規 |
10. |
113.01.15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八千一百一十元 |
實質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