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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部審查一百十三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一百十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202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福利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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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公告本部審查一百十三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
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一百十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總額為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五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須至次年度
十二月底方可彙整完整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係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一百十三年度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之資格審核,尚無法以一百十二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
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成之一百十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
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