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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喪葬慰問金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226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福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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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對長期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
    保)老年農民之喪葬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老年農民,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農保加保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
  (三)無欠繳保險費或滯納金。
    前項老年農民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及當日以後死亡,為其
    支出殯葬費之人,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期限內,向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請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
    喪葬津貼,經勞保局取消老年農民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致不予給付喪
    葬津貼者,得依本要點請領喪葬慰問金(以下簡稱慰問金)。


三、依前點第二項請領慰問金之人(以下簡稱請領人),應委由勞保局代為
    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請領慰問金,並記載於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
    中:
  (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所定書件影本。
  (二)取消老年農民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及不予給付喪葬津貼行政處分函。
  (三)老年農民之農保相關資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
  (一)未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依前點第一款規定應檢附之資料有欠缺,經通知請領人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
  (三)老年農民死亡時,符合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死亡
      之喪葬津貼請領條件。
  (四)同一老年農民,曾經本部核發慰問金。


五、經審查符合慰問金請領規定者,發給一次性慰問金新臺幣十萬二千
    元,匯入請領人申請農保喪葬津貼時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本人帳戶。
    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依人數平均發給之。


六、勞保局撤銷取消老年農民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及不予給付喪葬津貼之行
    政處分,並給付喪葬津貼時,應同時通知本部。
    前項情形經請領人於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中同意者,勞保局得自農保
    喪葬津貼中,將相當於溢領慰問金之金額代為扣減繳還本部。


七、有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而溢領慰問金者,本部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
    溢領者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屆期仍不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
    行。但已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由勞保局自農保喪葬津貼中,將溢領之
    慰問金代為繳還本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