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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9002207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福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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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前條資格條件
    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
    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
    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
    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依上述規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二百五十六元,並應於
    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二、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主統價字第一○九○三○○
    ○一八號書函,一百零八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一百零四年消費者物價
    指數上漲百分之三‧九七,即計算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七
    千五百四十四元,為加強照顧老年農民生活,採無條件進位至十位數
    ,爰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並自一百
    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前條資格條件
    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
    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
    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
    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依上述規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二百五十六元,並應於
    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二、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主統價字第一○九○三○○
    ○一八號書函,一百零八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一百零四年消費者物價
    指數上漲百分之三‧九七,即計算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七
    千五百四十四元,為加強照顧老年農民生活,採無條件進位至十位數
    ,爰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並自一百
    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