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前條資格條件
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
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
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
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依上述規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二百五十六元,並應於
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二、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主統價字第一○九○三○○
○一八號書函,一百零八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一百零四年消費者物價
指數上漲百分之三‧九七,即計算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七
千五百四十四元,為加強照顧老年農民生活,採無條件進位至十位數
,爰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並自一百
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前條資格條件
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
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
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
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依上述規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二百五十六元,並應於
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二、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主統價字第一○九○三○○
○一八號書函,一百零八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一百零四年消費者物價
指數上漲百分之三‧九七,即計算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七
千五百四十四元,為加強照顧老年農民生活,採無條件進位至十位數
,爰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並自一百
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