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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本會審查一百十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一百零八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9002499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福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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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 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五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
關須至次年度十二月底方可彙整完整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
,因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
與公平性之考量,故一百十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資格審核
,尚無法以一百零九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
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成之一百零八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
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