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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21866456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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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水保字第 891
  800023  號訂定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水保字第 8
  91870881  號修正第 4、8、9  點規定及格式二、格式三、格式八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 093
  1849078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 099
  1872502 號令修正全文 7  點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1001862165
  號令修正第 7 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 10118
  626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 103186
  1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6、7、8 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 1031
  8625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8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 1041
  86292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61857
   2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718
   57161 號令修正第 4點、第 6點、第 7點
1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9186608
  1號令修正發布第1、2、3、4、6、7點;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
   566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21865726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1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21866456A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及第5點格式6;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