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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21866456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表-現場作業檢核表.odt
格式一-查定申請書.odt
格式二-會勘紀錄表.odt
格式三-查定清冊.odt
格式四-公告清冊(縣市自存).odt
格式五-公告清冊(公告用).odt
格式六-查定結果公告文.odt
格式七-查定結果公告通知書.odt
格式八-更正查定申請書.odt
格式九-查定結果更正紀錄表.odt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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