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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21505406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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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3150227
  7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09415024
  51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6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61502503 號
  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一點;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生效(原名
  稱:丙式及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其標明方法)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502603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原名稱:丙式及丁式
  屠宰衛生合格標誌及其標明方法)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0150337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61505
 1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第 7 點、第 9 點及第 2 點附件二;並自
 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505
 4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0150585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21505406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