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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21505406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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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標明方法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合格標誌)分為下列四種:
(一)甲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甲式標誌,如附件一上圖)
   。
(二)乙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乙式標誌,如附件一下圖)
   。
(三)丙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丙式標誌,如附件二上圖)
   。
(四)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丁式標誌,如附件二下圖)
   。


三、屠宰場應於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家畜屠體標明甲式標誌或乙式標誌。


四、屠宰場屠宰、分切家禽屠體及內臟並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者,應於其
  包裝容器上標明丙式標誌,並得於袋狀包裝產品以丁式標誌束口。


五、屠宰場領用合格標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甲式、乙式標誌:
  1.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執行屠宰線上屠後檢查時,應於屠宰衛生檢查可
   監督之範圍內始將甲式、乙式標誌交由屠宰場使用。
  2.屠宰衛生檢查人員無法兼顧屠後檢查及監控屠宰場使用甲、乙式標
   誌時,應於該屠宰線之休息時間或屠宰作業結束後,始將甲式、乙
   式標誌交予屠宰場,並至屠體待運區監督使用蓋印,同時清點屠體
   頭數與實際檢查頭數是否相符。
  3.屠宰作業進行中,屠宰場需將已檢查合格之屠體先行運出時,屠宰
   衛生檢查人員應暫停屠宰衛生檢查,將甲式、乙式標誌交予屠宰場
   ,並至屠體待運區監督使用蓋印,同時清點屠體待運區之屠體頭數
   與實際檢查頭數是否相符。完成用印後,再繼續屠宰衛生檢查。
(二)丙式、丁式標誌:
  1.屠宰場應由權責人員於作業前一工作日或當日依當日合格標誌使用
   標的與需求,上網確實填報丙式及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領用
   申請表(參考格式如附件三)向屠宰衛生檢查人員申請領用。
  2.前目權責人員應經屠宰場負責人授權,並由屠宰場填具丙式及丁式
   合格標誌領用授權書(如附件四)送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備查。


六、合格標誌之標明方式如下:
(一)甲式標誌用於未剝皮或已剝皮之家畜屠體,使用時應於未剝皮之合
   格家畜屠體兩側肩胛至臀部,各蓋兩行甲式標誌(乳豬各蓋一行甲
   式標誌);已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則應於明顯部位蓋上甲式標誌,
   並均應力求標誌清晰。乙式標誌使用於已剝皮之屠體或乳豬。
(二)屠宰場於領得丙式及丁式標誌後,應依下列規定黏貼於當日屠宰或
   當日屠宰並分切之家禽產品包裝,且該包裝應以符合衛生主管機關
   所規定食品包裝材料製作,大小由屠宰場依需求自行訂製。每一家
   禽產品包裝僅能黏貼一張丙式標誌,未依規定黏貼丙式標誌者,不
   得運離屠宰或分切場所:
  1.袋狀包裝:
  (1)丙式標誌應貼於袋狀包裝材料明顯處。
  (2)裝袋後應以機器封口、丁式標誌束口或以其他方式束口。
  (3)丙式標誌騎縫黏貼於袋口與袋身疊合處,則不須封口或束口。
  2.真空包裝:
  (1)丙式標誌應貼於真空包裝材料明顯處。
  (2)裝袋封裝後應能使產品完全密封。
  3.保麗龍盤盛載並以保鮮膜包裝:丙式標誌應貼在保鮮膜明顯處。
  4.紙箱包裝:產品應於紙箱盛裝後,將丙式標誌騎縫黏貼於紙箱包裝
   束帶處或開口密合處,或將丙式標誌直接環繞黏貼於包裝束帶上。
  5.業務用舖籃袋包裝(葡萄籃):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於舖籃袋袋口
   包覆處或舖籃袋袋口內折與葡萄籃接合處,其黏貼方式應使拆封後
   無法重複使用丙式標誌。
  6.易清洗消毒及不會滲漏之容器盛裝肉品: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於容
   器與其封蓋接合處。
  7.以棧板或置物架裝載供後續分切或包裝而暫存於冷凍(藏)庫:得
   以塑膠膜作臨時性包覆,丙式標誌應貼於塑膠膜明顯處。
  8.其他包裝丙式標誌之標明方式,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三)同一屠宰場貼有丙式標誌之家禽產品如需改包裝,或分切改包裝,
   屠宰場應按規定程序報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核對後,依前款規定黏
   貼丙式標誌,惟其換貼丙式標誌者,仍應以同批改包裝最初之屠宰
   日期標明之。


七、專供輸出之家畜、家禽產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除依前點規定使用甲式標誌外,亦得使用乙
   式標誌。
(二)貼有丙式標誌之家禽產品,於改包裝後黏貼一般檢疫標識者,得免
   再黏貼丙式標誌。


八、合格標誌之管理如下:
(一)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應於屠宰線休息時間或屠宰作業結束後,將甲式
   、乙式標誌收回保管。
(二)屠宰場應於當日屠宰作業、屠宰分切作業或改包裝作業結束後,在
   次一工作日前依當日丙式及丁式標誌實際使用狀況及規定標明事項
   ,上網確實填寫丙式及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使用情形日報表
   (參考格式如附件五),且該填報資料應符合所申請使用日期填報
   之丙式及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領用申請表資料。
(三)凡作業當日未使用完或損毀之丙式標誌,屠宰場應於次一工作日前
   繳還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並上網確實登錄。


九、網路傳輸故障時,屠宰場應以書面方式於次一工作日前填寫相關附件
  報表,並於網路故障排除後之次一工作日前確實補行上網填報。


十、屠宰場未依規定確實填報相關附件報表供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審視,經
  勸導拒不改善者,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不得再核發丙式標誌供屠宰場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