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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十七年度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321334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附件一自願性休漁申請書.DOC
附件七縣(市)政府辦理休漁獎勵經費分析表.DOC
附件九區漁會或公會休漁漁船補發休漁獎勵金清冊.DOC
附件二號漁船(CT – )進出港時間明細表.DOC
附件八獎勵金額表.DOC
附件十縣(市)政府辦理補發休漁獎勵經費分析表.DOC
附件三領據.DOC
附件五區漁會或公會休漁漁船清冊.DOC
附件六 號漁船(CT )休漁獎勵資格審核表.DOC
附件四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核發作業流程圖.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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