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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030103363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秘書目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docx
附件二_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DOC
附件三_使用卷證者應填具申請.DOC
附件四_委任書.DOC
附件五_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使用卷證清單.DOC
附件六_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使用卷證登記簿.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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