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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030103363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秘書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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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人民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及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申請閱覽,
    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以下簡稱卷證),並維護案卷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作業依本要點辦理。


三、為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民眾得向本會申請使用卷證
    。
    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
    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訴願事件中,訴願人、參加人、訴願代理人或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經本會許可者之第三人得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
    、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四、申請使用訴願卷證者,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
    標準」(附件一)規定繳納使用費或影印費。
    申請使用訴願文書以外之其他卷證者,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
    準(附件二)規定繳納使用費或影印費。


五、使用卷證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逐案申請。申請書應記
    載申請日期、案由、案號、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申請項目、地址、電話及申請人與本案之關係。如係法人或其他
    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
    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四);如係法
    定代理人,應敘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本會收到申請書,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訴願案件應於收受申
    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其餘案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日
    、時、處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七、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於指定之日前,應即檢出相關卷證,依序編為
    卷宗,於卷內各頁左下角蓋上紅色連續號碼章,於卷宗首頁加訂使用
    卷證清單(格式如附件五),載明案由、頁數等;編列卷宗前,應先
    檢查,依法令不應交閱之文件,應先予彌封。


八、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於使用卷證登記簿(格式如附件
    六)上簽名或蓋章,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核驗身分證明文件及
    本會通知書無誤後,始交付卷證。
    申請人依所申請事項使用卷證時,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全程注意
    ;承辦人員並應將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影本黏貼於使用卷證清單
    上,以備查考。
    申請人如欲撤回使用卷證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
    應於屆期前一日通知本會。
    申請人如未於指定使用卷證時間到達指定閱卷處所,本會為維護閱卷
    秩序得另行指定使用卷證時間及處所。


九、使用卷證應在指定閱卷處所為之,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告知申請
    人,使用之卷證如有毀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卷證攜出閱卷處所。
(二)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
(三)裝訂之卷內資料不得拆散,證物或樣品不得拆解。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五)卷內資料、證物或樣品於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六)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七)申請人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
    卷;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除中止其閱卷外,並應依法處
    理。


十、申請使用卷證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本會得拒絕其申請使
    用,但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或訴願法第五十一條情形者,從其規
    定: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十一、本會閱卷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
      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國定假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