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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權責劃分表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3749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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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說明
一、本部為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權責劃分表(
    以下簡稱本表),以為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依據 。

二、權責之合理劃分,應有效運用組織,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權責相符。
(二)顧及時效,避免輾轉迂迴。
(三)將本部監督重點置於事前計畫及事後考核,執行事項由各部屬機
      關構以下合稱機關 辦理,發揮分層負責精神。

三、本部實施與部屬機關之權責劃分,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
    重,明白規定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之機關層次,凡屬依據法
    規為一定處理及技術性、專業性、事務性之事項,應儘量授權由部
    屬機關處理。

四、 本案權責劃分之作法如下:
(一)涉及政策面、總體性或與國家法令有關之業務:
      1. 部屬機關「擬報」、本部「核轉」,例如:組織法、組織準則
      、處務規程及辦事細則。
      2. 部屬機關「擬報」、本部「核定」,例如:農產品受進口損害
      救助計畫。
      3. 部屬機關「核轉」、本部「核定」,例如:漁業權漁業補償金
      之決定案件。
(二)涉及政策面與總體性業務,由部屬機關「擬報」、本部「核定」,
      其餘技術性及執行面事項由部屬機關核定或執行之業務:
      1. 部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部「核定或核轉」,例如:國際
      農業合作交流。
      2. 部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部「核定或備查」,例如:農業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撤銷及廢止。
(三)須以本部名義辦理之業務:由部屬機關「擬辦」並「代辦部稿」、
      本部「核定」,例如:清除特定動物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四)須以本部名義辦理之業務,為提高行政效率:授權由部屬機關「代
      辦部稿並決行」,並由部屬機關「核定」,例如:以本部名義設立
      任務編組成員之派兼名冊。

五、本部核定或核轉事項,各部屬機關應報奉核准後執行。報部備查事本
    部核定或核轉事項,各部屬機關應報奉核准後執行。報部備查事項,
    各部屬機關得先執行;本部有更正之指示者,各部屬機關就業已項,
    各部屬機關得先執行;本部有更正之指示者,各部屬機關就業已執行
    完畢之部分應儘量謀求補救,並應及時更正。執行完畢之部分應儘量
    謀求補救,並應及時更正。

六、本部核定事項,在本表備考欄明定可由各部屬機關「代辦部稿」者,
    應送由本部一層核判、發文後(必要時應先送由有關司處會核),原
    稿由代辦部稿之部屬機關歸檔。在本表備考欄註明「本部授權代辦部
    稿並決行」者,其逕行判決之原稿亦由原擬稿機關歸檔。

七、各部屬機關內部之管理,在本表授權範圍內,應本於權責自行訂定明
    各部屬機關內部之管理,在本表授權範圍內,應本於權責自行訂定明
    確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八、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必要
    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必要
    之增減修正。未列事項依有關法令規章所定權責辦理。

九、 本表應依下列原則檢討修正:
(一) 擴大授權。
(二) 對於通案性質之工作項目,應於共同部分統一規範。
(三) 共同部分已足資規範者,個別事項部分毋庸再規定。
(四) 法規明定應報部「核定」或「備查」事項,不列。
(五) 法規未明定應報部「核定」或「備查」,基於政策或業務之考量
       ,屬重要性事項,得予列出。
(六) 屬機關組織權責不予列出。
(七) 報本部彙整之業務,非屬權責劃分事項者不予列出。
(八) 報本部其他機關核轉之業務,不予列出,僅由負責核轉之機關納
       入其與本部之權責劃分項目中。
(九) 權責劃分有二個以上之選項(例如「擬報」或「核定」),應於
       備考欄敘明適用各該選項之條件。
(十) 於備考欄加註「代辦部稿」者,應敘明是否代為決行。
貳、權責劃分表─共同部分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