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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職缺辦理內陞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30112702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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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各單位職務出缺,擬由本部人員內陞時,由用人單位填具「農業
    部內陞職缺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簽陳部長核可後,送人
    事處辦理。


二、人事處依前點農業部內陞職缺一覽表,以e-mail 通知本部同仁,並
    登錄本部「農業部雲端行政資訊系統-甄審意願調查系統」,具有意
    願人員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線上報名。


三、科長以上職務出缺辦理內陞時,用人單位得參考「農業部辦理科長以
    上職缺內陞面試或業務測驗命題主題建議表」(如附件二)辦理面試
    或測驗,並將面試委員人選一併簽陳部長核可後辦理面試或業務測驗
    。
    面試委員置三人至五人,除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應由具高於
    出缺職務資格人員擔任,陳核過程中一層長官亦得提出建議人選供部
    長圈選。
    面試或測驗完成後,用人單位需填具「農業部內陞職缺面試或業務測
    驗評審表」(格式如附件三),送人事處彙辦。


四、人事處依農業部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依
    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請部長依規定作綜合考評,再交付甄審暨
    考績委員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部長核定之。
    部長對前項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退
    回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時
    ,應加註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