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41. |
097.12.05 |
自97年12月5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及其例外情形。 |
實質法規 |
42. |
111.09.15 |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二十一日止,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
實質法規 |
43. |
113.08.30 |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
實質法規 |
44. |
113.06.25 |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七月一日止,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
實質法規 |
45. |
110.09.29 |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豬隻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 |
實質法規 |
46. |
107.01.03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
實質法規 |
47. |
107.12.28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臺灣本島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
實質法規 |
48. |
108.01.03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止,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
實質法規 |
49. |
106.02.13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花蓮縣陸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 |
實質法規 |
50. |
106.03.10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止,禁止花蓮縣水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 |
實質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