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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止,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8147064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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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主 旨:
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
日止,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
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農防字第一○七一四七二九二三號公告「金
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定,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止,不適用於金門地
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