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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15 11:59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 - 動物檢疫:46 筆

41. 100.06.29 公告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實質法規
42. 099.06.28 公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實質法規
43. 115.07.30 廢/停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9條(附件7之7「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第6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 行政規則
44. 114.05.26 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 實質法規
45. 112.12.25 廢/停輸入動物留檢期間檢疫作業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46. 103.06.20 廢/停三角貿易方式輸銷動物及其產品核發動物檢疫證明書要點 行政規則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